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时,债务消灭

  发布时间:2009/6/1 12:40:58 点击数:
导读:甲、乙两家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07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价值3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一直未付款.2008年2月,甲、乙二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的经理王某担任,并进行了工商…

甲、乙两家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07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价值30万元的货物, 乙公司一直未付款. 2008年2月, 甲、乙二公司合并为丙公司, 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的经理王某担任,并进行了工商登记.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便怀恨在心,便生事端,称在合并前, 乙公司还欠甲公司货款30万,便诉之法院,要求丙公司偿还.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得的需要而合并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绝对地发生终止.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因混同归于消灭, 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30万元,因企业的合并消灭,不存在相互之间还款的问题.并且, 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不是欠款的债权人,从而无权向新合并的公司主张30万元债权,因此,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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