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9/6/1 13:47:58 点击数:
导读:案例  2003年4月,第三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销售5台设备给被告,总价615000元,付款期为设备调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第三人依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并负责…

案例
  2003年4月,第三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销售5台设备给被告,总价615000元,付款期为设备调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第三人依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并负责调试运行,于2003年8月15日验收合格。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33000元,欠第三人货款382000元。
  2005年7月10日,原告某工贸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将第三人拥有的对被告方的债权615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通知了该债权转让行为。2005年7月20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上述债务,遭到被告拒绝。2005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第三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
  问题一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合同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一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债权人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债权转让已经生效,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即本案原告承担付款义务。
  问题二 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通知“主体”应当如何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但按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
  问题三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之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将对抗出让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受让人的主张。
  在本案中受让人即本案原告起诉债务人,而债务人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并提供了证据,债务人实际应给付受让人的金额则应相应减少。对设备的质量瑕疵,就是债权人(让与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的权利不因债权人转让权利而丧失。债务人可以在本诉中选择直接提出质量反诉的抗辩从而达到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也可以对质量问题向债权人另行起诉,该决定权在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中将某机械设备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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