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障与风险转嫁

  发布时间:2009/6/1 14:10:47 点击数:
导读:任何风险都有两种方法去应对,一是事前积极防范,二是事后的巧妙转嫁。对支付结算风险而言,事前的防范也就是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以及了解每种结算方式可能的陷阱并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但是无论企业如何小…

任何风险都有两种方法去应对,一是事前积极防范,二是事后的巧妙转嫁。对支付结算风险而言,事前的防范也就是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以及了解每种结算方式可能的陷阱并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但是无论企业如何小心或经验如何丰富,总有一些风险难以完全躲避,何况从效益原则的角度来说,也未必值得这样做。因此,可以考虑寻求风险转嫁的途径:寻求自己以外的保护——债权保障。

债权担保概述

    这里所讲的债权保障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它是指企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惯例等社会系统所提供的方法将支付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负担。这样一来,企业就不权权依靠自己的防范风险能力,而且需要借助于第三方甚至主要是第三方的力量去管理支付风险。例如,各种债权担保形式、雇佣追账公司、信用调查公司都是债权保障。

一、债权担保的特点和作用

    1、债权担保的特点。

债权担保是指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财物或第三者用来确保债务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简单来说,担保行为表明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担保人代替主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担保因此而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法律性;债权担保采取的是法律形式。

保证性;债权担保是法人或自然人充当债务或其它合同义务的保证人的行为。

风险性;债权担保的风险即来自委托人的经营风险,对来自担保人自身的经营水平风险。担保人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往往采用反担保措施,故实质上风险是由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的。

从属性;债权担保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不存在债权条件下约定的债权担保无效;而且债权担保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

补充性;只有债务人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担保权或取得担保利益;只有在主债权的清偿请求不能满足时,才可以实现其担保。

相对独立性;债权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发生或存在。债权担保的不成立、无效或消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影响。

2、人和物的出权担保。

在正常的贸易中,如能取得对方提供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就会对债务人在心理上产生很大的震慑力,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因债务人蓄意行为产生的呆账或坏账。即使由于对方出现信用问题产生坏账,根据对方提供的担保,也能较他人更容易地得到补偿。在债权担保实务中,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主要是按照担保当事人的关系来区分的。债权担保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即债权人:又称为收益人,是第三方保证人行使义务的收益者;债务人:又称为委托人,是请求第三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委托者;保证人:是指受债务人委托,对债务承担有条件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当事人。

则具有三方当事人的担保又称为人的担保,它是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这种人的担保是以担保人所有的财产为债务人担保,担保的基础在于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人的担保多用于信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目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广为应用。人的担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必须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对债权人设定的权利;

2)必须是以债权人取得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为内容。

对于规模较小或资信状况不明的客户,交易前的资信调查必不可少,如果贸易活动已经在进行中,为保护债权可以设法取得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担保书。有效的个人担保书并不是以公司名义承认债务由个人签字保证偿还的保函,而是一定要注明:该担保人个人的私人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以具有两方当事人的担保称为物的担保,又称为担保利益,是指在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上,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来得到债务的优先清偿。如果担保物卖得的价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以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财产继续追索。物的担保成立条件: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实质内容;

4)担保物权并非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是一种限定物权,其中以留置权最为典型。

债权担保的作用

    债权担保不仅增强了债权实现的程度,而且具有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促进资本融通的作用。我国《担保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具体来说,债权担保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确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和合同关系中,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可以采取不履行的损失赔偿和担保两种形式。两种方式都对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作用。但采取担保比损失赔偿更为有效,因为债权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债务人可能不积极行使权利,或故意处分财产甚至经济状况恶化。债权担保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共同担保之外,取得附加或额外的利益;或者可以支配供作担保的财产;或者因担保的供与而增加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销售扔效扩张。担保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索偿,或通过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受偿,因此担保能在信用扩张和销售扩张中起到一个平衡作用,促进销售的有效、持续增长。以避免陷入“债权”危机,促进资金的流转。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业、银行信用的兴起,交易过程中不能及时清结的现象,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特征。若没有相应的手段确保信用交易所发生的拖欠风险,企业将陷入“债权”危机,资金流动受阻不畅,这样,企业发展和市场拓展将成为空话。担保制度促进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宏观经济发展态势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大环境、大气候,因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同样应关注担保的宏观功能。信贷担保是债权担保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信贷资金的高风险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贷款部门缺乏风险保障而不愿意投放资金;另一方面大批中小企业或一些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包括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借不到急需的资金。担保手段发挥信用中介作用,使双方当事人都能从自身以外的途径得到保障和补偿,使信贷资金的自身风险得以一定程度的分散。担保还可以通过转移风险机制,起到资金放大和扩散的作用。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作用约为1015倍,目前我国中央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均成立了中小企业司,各地政府也正在努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各种担保体系。总的来讲,担保可以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起到宏观调控经济、高速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作用。

债权担保的适用

    担保虽然有诸多好处,但并非所有业务都要担保。选用担保的过程,实际上是对信用风险大小、担保费用高低、业务利润厚薄三者的权衡过程。一般而言,如果对客户的资信信息掌握不齐全、客户要求交易的信用条件大大超过信用分析结果。客户发生异常情况时,且该项交易有利可图时,应该采用债权担保措施。具体来说,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选用债权担保。

1、与新客户第一次往来交易时。当第一次与陌生的客户交易时,对他的信用情况不了解,故应寻求一定程度的担保。当往来客户订货数量突然要求增大时,企业一时又无法了解到底是因为业务扩大导致定货数量增加,还是有蓄意拖欠的嫌疑时,应寻求担保。

2、客户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时。交易方式的改变包括付款方式的改变、付款期限的延长,这时企业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

3、客户有异常情况发生。异常情况主要包括:客户被别人欠账或官司步断、客户公司改组或经营者易人、经营者健康欠佳、客户在行业中排位急剧下降等等。

债权担保中的几个注意问题

    担保并非一劳永逸,绝无风险。在选择担保时,应该核定担保人如银行的资信情况和担保标的物核定的价值是否科学正确。一切担保一般都有书面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内涵和选择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担保依据于主合同,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违约时可以及时收回货款。故企业自身尚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则采取担保措施后,绝不能放松对应收账款的监控管理和索偿程序的及时转入。

采用担保后,不可避免地要失去部分贸易利益,此时应注重机会成本的比较。

现在虚假的债权担保,如假保函、备用信用证层出不穷,企业应注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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