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诉讼时效与债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9/6/1 14:19:21 点击数:
导读:先简单介绍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

先简单介绍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针对我公司存在各类债权难以实现的现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近几年公司追索债权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笔者再次和相关人员共同探讨一下怎样在新形势下利用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方法保证公司的债权利益不受侵害。
  我公司作为一个建筑企业,在一个项目工程完工后,因为种种原因,总会遇到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基于要与各个业主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介入诉讼不但耗费成本而且影响声誉等原因,我施工单位往往有苦难言。常此以往,就极易形成许多“呆账”“坏账”等不良债权无法追回,势必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面对如此情形,新《规定》的出台又为我们提供了至少两种可操作性很强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一、《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就是说当某个项目工程完工后,负责实现债权的负责人在与业主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时,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可以与其达成带有分阶段即分期付款表述的书面协议,这样做的效果既可以缓解业主一次性支付较大数额工程款的不便之处,也可以使我公司的债权长期处于法律保护之下,有效地延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规定》第十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规定》的这两条新增的解释,告诉我们相关人员要结合现实情形,间接的行使合法有效的手段同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
  我公司在投标实务中,总会遇到业主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是否正在诉讼中或者介入诉讼的次数之类的有“霸王条款”嫌疑的审核条件,此壁垒性条件严重的限制了施工单位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我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一个公平、平等、公开的经济规则已经呼之欲出,那么只有每一个相关责任人具备了专业、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的能力,我们河北路桥才会有一个更加光明的发展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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