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龄童能否签订旅游合同

  发布时间:2009/6/3 16:31:50 点击数:
导读:2001年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T旅行社欲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

2001年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T旅行社欲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认为H旅行社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和黄某签订旅游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孩子外出旅游,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安全无法得以切实保障,绝不同意旅行社私自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此要求退还团款,并希望旅行社改进工作。
  
  该投诉如何处理?笔者从法律角度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12龄童能否独立签订旅游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条件,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自然人,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只能进行和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如接受赠予、奖励、报酬等行为),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完全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在本案中,黄某刚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签订“武夷山3日游”旅游合同,意味着小孩较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外出旅游,他无法充分预见到旅游活动隐藏着极大的人身、财产风险,旅游中也无法充分保护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签订合同已经超出黄某的年龄、智力所及范围,就是说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黄某不能独立完成,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第二,黄某和H旅行社签订合同有效吗?民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民事合同生效必须具备3个要件:(一)主体合格,即行为人(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即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消;(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旅游合同,其与H社所签的旅游合同存在主体要件的瑕疵,如果其父母追认其行为,消除瑕疵,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这种合同学理上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对小孩所签的旅游合同,该旅游合同只得归于无效。
  
  第三,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所签订旅游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H旅行社应当将团款550元返还黄某。本案黄某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
  
  第四,此投诉暴露出H旅行社部分员工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问题。这种事件给H旅行社敲响警钟。H社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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