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案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6/3 16:34:39 点击数:
导读:一、案件概况  2008年3月20日,池州市工商局梅街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对贵池区刘街乡太平村进行市场巡查,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发现位于太平村刘杜公路旁靠山脚处有一木材加工厂,占地约为1000平方,地上零散的摆…

一、案件概况

  2008年3月20日,池州市工商局梅街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对贵池区刘街乡太平村进行市场巡查,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发现位于太平村刘杜公路旁靠山脚处有一木材加工厂,占地约为1000平方,地上零散的摆放着圆木和成品木料。在该户的柜台上发现有一份木材销售协议。该木材加工厂为陈xx投资经营。该协议涉嫌有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嫌疑,遂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分析
  经查, 当事人于2006年11月份购买下了梅街镇安子山村民组一山场的木材所有权,并与2007年7月开始投资带锯及征地,并进行木材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2008年1月25日,当事人以"刘街林业站加工厂"的名义与xxx签定了一份木材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提供有合法手续的木材12立方,价格为同期市场价格。当事人销售给xxx的木材每立方的价格为800元,而当事人的木材成本为每立方米700元,当事人通过签定协议,共从中获利1200元。当事人提供的木材加工许可证为刘街林业站所有。该证为池州市贵池区林业部门核发,有效期至2007年12月。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构成了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二、罚款800元;上列罚没并处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三、办案心得
  执法人员在查办合同违法案件中发现,有些合同违法行为隐藏性强,取证难。执法人员首先要重点抓住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协议”,其次通过询问计算出违法所得,然后再逐步根据办案程序办结此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合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构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 二是盗用其他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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