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合同赔偿四百六十万元

  发布时间:2009/6/3 17:01:02 点击数:
导读:合同签订后不守信用,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严重违约,云南省马关县福瑞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市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维持大渡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该公司支付违约金460万元。  相关证据…

合同签订后不守信用,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严重违约,云南省马关县福瑞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市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维持大渡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该公司支付违约金460万元。

  相关证据显示,贵州省遵义市德丰矿业公司(以下称德丰公司)在2003年11月左右,与云南省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以下称四方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四方分公司每月供应铁矿6000吨,若供矿量低于每月3000吨,少供部分应支付100元/吨的罚金。因为这些矿石是供应给重钢集团的,他们约定,如果发生官司,就在重钢所在地的大渡口区法院起诉。

  2004年4月6日,云南省马关县福瑞公司(以下称福瑞公司)接收了四方分公司的这部分债权债务。但是,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2005年12月9日,双方认可的结算单确认,供方少供铁精矿4.6万多吨。德丰公司认为福瑞公司严重违约,为此起诉到法院。

  大渡口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称,由于福瑞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可以少供货,为此认定福瑞公司少供货的行为属于违约,一审判决福瑞公司支付违约金46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福瑞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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