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略谈

  发布时间:2009/9/10 21:05:19 点击数:
导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的条文达180多条。众所周知,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修订公司法,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笔者拟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进行系列解读,当下,笔者以为新公司法引入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尤为值得关注,下面细述之。

  一、公司的基本特征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关系解读

  我们都知道,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人格,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最奇妙之处就在于它割断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公司债权人在得不到清偿时却不得揭破公司这层面纱,不能向其背后的股东主张债券。但在现实生活中,让公司制度的设计者们始料不及的是,股东们在公司面纱的遮掩下,有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过度转嫁风险的冲动与拙行,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使得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更为差强人意,据统计,我国现在市场的合同履行率不到40%!毫无疑问,严守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显得颇为偏执与不合事宜,现行公司法律实践对该项制度也有越来越多的质疑。我们知道,这次公司法修改除了着重放松公司管制、提倡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对于公司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平衡也是考量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职员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其重要体现。这个制度在原来的公司法付之阙如,新的公司法在这个方面是个重大创新!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有必要简单解释何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务)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况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许多钢铁行业的"铁哥们"在看到这个规定后,可能心下忐忑,担心公司的债权人会借机会给公司出难题,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从而使公司股东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以为,这种过虑大可不必,因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有许多的适用条件,具体说来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原告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如果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被告);在行为要件上,要把握股东是否有具体滥用行为,诸如滥用公司人格欺骗公司债权人、回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的,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导致公司风险过大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业务、人事等混同的;在行为结果上,股东不仅有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恶意,同时给公司债权人或相关利益者带来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清偿的情形下方可。上述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诸条件是并列条件,缺一不可,所以,"铁哥们"无需过虑,关键在于加强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健全,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该项制度,要树立这样一个基本法律信念: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正如"我有挥动拳头的自由,但却必须止于他人的鼻尖前为限"一样,不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股东权利也有行使的界域,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障,不要妄自嗟叹,毕竟,信义乃立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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