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发布时间:2009/9/16 13:23:00 点击数:
导读:法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释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情况下,通过…

法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释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困难之中的公司却无能为力,处于任何决议也无法作出的状态,因此,当事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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