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公共政策选择

  发布时间:2009/9/17 15:37:16 点击数:
导读: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通常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效应通常表现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优化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等。但目前跨国公…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通常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效应通常表现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优化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等。但目前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挤出效应、虚拟效应和扩散效应等,更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在应对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公共政策选择方面,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产业政策上,明确中国装备工业发展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赶超战略”,创造有利于本土企业成长的技术创新环境。从国际经验来看,制定针对性强、寻求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的装备产业发展战略,培育本土装备企业是发达国家产业政策的共同特点。由于装备工业的战略性地位,为了占领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的制高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促进装备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研究计划。
   
  第二,在竞争政策导向上实现从控制外资向控制竞争的转变。传统的竞争政策主要涉及一些影响重大的竞争规范,如垄断、卡特尔等。但是,现在许多政府开始全方位分析影响竞争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以及对竞争效果的评价,大到竞争宏观环境,小到竞争评判的技术细节等诸多方面都设定了具体的规制标准。
   
  从国际实践经验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成立了反垄断法的专门执行机构,如德国的联帮卡特尔局和反垄断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以及垄断与兼并委员会等。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精干高效、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它们除了享有一般行政权限外,还享有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在反垄断案件的裁决上有相当的独立性,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效规制外资并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除了要完善我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应该设立或强化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第三,在并购监管上,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进入行业进行限制。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和独立性,都规定了一些明确禁止介入、严格限制介入、有选择的限制介入和特殊限制的行业。因此,我国也应当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进行监管。从跨国公司并购国内装备工业企业对产业安全、国家安全、产业升级的影响等角度出发,可以将国内装备工业进行进一步细分,分为战略安全类装备行业、战略竞争类装备行业、战略高科技类装备行业和市场竞争类装备行业。就战略安全类装备行业而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国防安全,因此是明确禁止跨国公司并购的;对于战略竞争类装备行业而言,由于其担负着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是严格限制的;对战略高科技类装备行业,由于其决定了未来国家间技术竞争地位,因此要有选择地限制进入;对于市场竞争类装备行业,主要是遵循相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
   
  为了使这种分类监管的做法能够切实贯彻执行,还应该具有相应的组织保证。可以借鉴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商务部牵头,国资委、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部门及跨国公司方面的协会等部门参与,成立外资评估审查委员会。对外资并购,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的并购进行评估审查,以免跨国并购行为影响到国家安全,妨碍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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