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单方违约,承揽方即再无保管来料义务

  发布时间:2009/9/4 10:47:07 点击数:
导读:原告:××市火柴厂被告:××综合加工社1992年6月3()日,原告诉被告侵权变卖原告板纸103件。要求按原价赔偿。原告诉称:1988年1月,双方协商签订了委托被告加厂制造火柴内盒片25200万片、…

原告:××市火柴厂

 

被告:××综合加工社

 

1992年6月3()日,原告诉被告侵权变卖原告板纸103件。要求按原价赔偿。

 

原告诉称:1988年1月,双方协商签订了委托被告加厂制造火柴内盒片25200万片、加工费1008(00元的加工合同。因被告不能均衡完成任务,原告被迫于1988年10月实现了火柴内盒机械化’.并通知被告暂停加工.被告并无异议。1989年8月至1990年原告先后派人拉回加工剩余板纸时·被告索要保管费851(0元.原告拒付。1991年再次派人拉纸时,始知被告已将加工剩余的103件板纸变卖,故起诉要求赔偿原纸价款25151元。

 

被告反诉称: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无按月交货之规定。每次取料变成品,均听原告通知。原告未与我方协商,将加工剩余板纸56.87件留置。1991年4月发现水残,才贬价处理、处理后第四日电话通知原告,但该厂并无任何反响。为此.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板纸保管费.并同意将留置后削价处理的板纸按原价返还。

 

受理案件后.法院向三十名名知情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查明:、合同只规定定1988年底交清,并农规定分月交付数。因原告无储存条件。每次交成品的时、间数量完全由原告决定。、原告所以单方终合同.是因其试制成工加自动接收织合机但原告未向被告说明真象.反以“火柴限产,木材不足“、“将来有料再接着干”等谎言欺骗被告,在未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终止合同。三、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单方力终止了与厂‘被告的合同.同年9月却与凌口综合加工社另签了同样的加工合同。四、因原告毁约,给被告造成25名人工窝工,厂房和10余台机器设备闲置,迫使被告将8台织合机、1台裁纸机以4000元的低价处理掉.损失18万余元;为原告保管一年板纸,支付人工、物料费126()0元。五、1988年原告供给被告板纸673件.被告加工内盒片11869.6万片,按合同规定用纸599.475件.合理损耗60055件,原告已单方扣除所谓超耗板纸10.6件,实际剩余板纸56.87件,价值13886.97元,由被告变卖亦属不当。

 

经公开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如下:

 

1.原告偿付被告未履行部分的加工费53321.60元的20%,计10660.32元违约金。

 

2.原告赔偿被告厂房设备损失18440元的30%,停工损欠1669元,合计7201元。

 

3.原告偿付被告1988年8月至1989年8月期间的加工剩余板纸保管费6352.50元。

 

4.被告变卖原告的加工剩余板纸56.87件,应按原价13880.97元退还给原告。

 

5.上列一至四条原、被告各方应该偿付对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6.原告承担诉讼费1035.6元的80%,被告承担20%。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要变更或解除,应与对方协商,达到一致协议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未与对方协商,便自行终止合同,这是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有无偿保管加工材料的义务和责任。当原告单方撕毁合同,被告已无法履行加工责任的情况下,就无义务再为原告无偿保管加工板纸。因此,自原告撕毁合同之日起,被告保管加工剩余板纸的费用,就由原告偿付。

 

三、被告保存的加工剩余板纸,所有权属于原告,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变这批板纸,属于侵权行为,变卖的价款自应如数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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