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透支信用卡法院判决职工还

  发布时间:2009/9/4 11:01:50 点击数:
导读:2005年5月9日,华日公司替职工陈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陈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并把身份证交给公司,公司在保证人栏内加盖单位印章。信用卡办好后,公司没有发给陈某,还用该卡透支了5000元,陈某并不知情。2…

2005年5月9日,华日公司替职工陈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陈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并把身份证交给公司,公司在保证人栏内加盖单位印章。信用卡办好后,公司没有发给陈某,还用该卡透支了5000元,陈某并不知情。

    2006年8月11日,银行通知陈某偿还透支的钱。陈某认为,他根本没见过信用卡,更谈不上用过,银行应当找华日公司清偿。华日公司则称,透支的5000元已经用于抵偿陈某欠公司的钱,透支款应当由陈某偿还银行。银行遂将华日公司、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透支款由陈某返还,华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信用卡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银行、陈某、华日公司三方。发卡人银行是债权人,持卡人陈某是债务人,华日公司是信用卡服务保证合同的保证人。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应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透支款应由债务人陈某返还,保证人华日公司在陈某不履行债务时,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为何种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华日公司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于陈某欠华日公司款,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他们承担本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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