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转让老板负债逃新业主该不该还旧债

  发布时间:2009/9/4 11:01:07 点击数:
导读:拖欠货款玩失踪2004年8月,“好时酒吧”在来宾市区正式对外开业,成为地级来宾市成立后第一家高级夜总会。这间酒吧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老板姓陈,主要经营酒水、小吃、茶艺、KTV演艺等。是年9月至11月…

拖欠货款玩失踪

    2004年8月,“好时酒吧”在来宾市区正式对外开业,成为地级来宾市成立后第一家高级夜总会。这间酒吧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老板姓陈,主要经营酒水、小吃、茶艺、KTV演艺等。是年9月至11月,啤酒供应商赵某连续向“好时酒吧”供应啤酒等货物,总价值98806元,酒吧先后出具了65张《商品原材料验收报销单》,加盖酒吧仓管专用章,由工作人员覃某、黄某验收签字。赵某供货后,多次要求按约付款,陈老板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同年底,来宾市一下子开了很多家高级夜总会,“好时酒吧”开始沦为二流夜总会。无奈之下,陈老板决定转让酒吧。今年2月,陈老板与陆先生协商后签订《好时酒吧财产整体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陈老板将“好时酒吧”的所有财产及添附物整体转让给 陆 先生,转让价22万元;陈老板保证转让的各项资产无设定抵押、担保,并不受第三人追偿;酒吧由陈老板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合同签订后,陈老板向陆先生移交酒吧财产, 陆先生按约支付了22万元。

    啤酒供应商赵某得知“好时酒吧”转让的消息后,急匆匆找陈老板讨债,却怎么也找不到。赵某发现“好时酒吧”正在重新装修。有人告诉他,陈老板与陆先生是好朋友,以前“好时酒吧”名义上是陈老板个人经营,实际上是多个股东联合出资,据说陆先生也有股份,陈老板玩转让这招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新旧老板成被告

    赵某认为,陈老板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将其经营的“好时酒吧”转让给陆先生,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于今年2月28日将2人告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货款98806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找不着陈老板。陆先生则辩称,他买下“好时酒吧”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财产转让时,陈老板保证转让的财产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并不受第三人追偿。在此情况下,他才与陈老板达成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后,陈老板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自己开始着手新设“来宾市博仕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仕公司)的筹备工作。他认为,赵某起诉他毫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陆先生仍然按原定方案筹备博仕公司的工作。3月28日,来宾市工商局对博仕公司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此后的几个月里, 陆先生与酒吧场地业主签订《楼层租赁合同》,审核许可证,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卫生许可证,并向来宾市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7月10日,来宾市工商局颁发给陆 先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新老板无须还旧债

    今年6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陆先生辩称,他收购陈老板的财产,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他买下“好时酒吧”后,一直以“博仕酒吧”名称装修和新设企业的筹组工作,从未以“好时酒吧”名称进行任何营业性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供货给“好时酒吧”后,陈老板拒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好时酒吧”的企业性质和组成形式,陈老板对外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赵某请求判令陈老板偿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陆先生买下“好时酒吧”的财产后,即着手组建博仕公司,从未以“好时酒吧”的名称进行任何营业性活动,不存在利用陈老板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情况; 陆先生买下陈老板“好时酒吧”的财产属正常的商业活动, 陆先生此前并不知悉陈老板的债务情况,赵某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能认定陆先生和陈先生恶意串通损害赵某的合法利益,赵某要求陆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老板偿还赵某货款98806元及利息,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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