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律师简介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15层。紧邻中华第一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世纪大道与陆家嘴环路交叉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