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浅谈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2009/9/5 22:56:49 点击数:
导读:公司股权转让是现在频繁出现的经济活动,它体现了经济的自我完善和改良,推动着资本的运转和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股权转让的复杂性,经常出现一些纠纷而诉诸法院,本文笔者从一则案例,谈谈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股权转让是现在频繁出现的经济活动,它体现了经济的自我完善和改良,推动着资本的运转和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股权转让的复杂性,经常出现一些纠纷而诉诸法院,本文笔者从一则案例,谈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请教于方家。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原告通过竞买以430万元购买了某农药厂。同年7月,原告与周某等五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某农药化工厂(以下简称A厂)。2007年2月2日,原告以770万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全部股权,并与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以相同价格将该公司全部转让给被告。后来股东之一王某不愿出让自己股权,故原告实际取得A公司股份的81.02%,合人民币623.854万元,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由于被告拒绝足额支付原告已经垫付股权转让金,遂成本诉。

  二、法庭审理和判决

  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股权转让协议书、银行结算票据、股东领款收条等证据,主要证明对象为:原告以770万元的总价格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其转让份额为A公司股份的81.02%,合人民币623.854万元,被告尚欠原告A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也向法庭出具了一系列证据,主要有:一份假冒原告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些银行单据、A公司近期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一些资料和证人证言。主要证明对象是:原告所持股权转让协议书因股东王某不出让股权而无效,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518万元,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的股权转让金。

  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民事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调查研究和法庭审理,维持了原判。

  三、结案启示

  (一)原告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该协议在个股东签字或盖章之时起就成立,自合法成立时就生效了,即该股权转让协议在各个股东签字或盖章之时起就已经生效。虽然后来股东王某个人不愿出卖,但是该协议书仅仅是对股东王磊没有效力罢了,对于其他合同当事人,该协议已经产生效力,且协议已经部分履行。被告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失去效力,这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事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并已实际履行了协议,故应视为A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完成。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协议应自签订之日起依法成立,自依法成立之时起生效。

  (二)如何认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人民法院院执行有限公司股权时,股权价格的确定对于各方都是一个十分关注的问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在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能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二是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冷准确股权转让你格;三是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四是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其优点,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种将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及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动态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入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有股权未经作直接转以原价出资额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第二种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有其有利的一面,能够反映公司一定状况,但是不能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重要指数,也难以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第三种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能过对公司会计帐目、资产的清理核算,能够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第四种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够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对交易条件的磋商和对自己意见的表达。

  因此,基于单一的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都是存在不足的,在实践中往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股东自愿的股权交易中,应当由交易双方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在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中,通常以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时,在采用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计算方法后,还可能结合公司不良资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在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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