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平衡研究

  发布时间:2009/9/5 23:22:07 点击数:
导读:摘要:保护小股东利益,是目前各国公司法研究人员的热点问题,我国新公司法也对此问题作了较多的补充和修改。保护小股东利益是目前公司管理的需要,但也存在诸多弊端,这是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原因。大股东与…

摘 要:保护小股东利益,是目前各国公司法研究人员的热点问题,我国新公司法也对此问题作了较多的补充和修改。保护小股东利益是目前公司管理的需要,但也存在诸多弊端,这是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原因。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的这对矛盾,只是暂时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念随着良好市场 经济 秩序的建立,也会最终不将存在, 自然 也就不存在平衡股东间利益的问题了。
  关键词:小股东利益;平衡;市场秩序
  
  保护小股东利益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公司法研究的热点,国外学者研究相对完善,形成了小股东保护的一些理论,国内学者近年来也开始探讨这一问题,在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关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有所强调。
  但是,过分强调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也有损公平原则,不仅可能对大股东的利益有损害,损害大股东投资和管理公司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效率,不利于公司的 发展 ,尤其是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今天,这也会影响到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等 法律 价值因素。所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存在着两面性,有利也有弊。只有做到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平衡,兼顾公司的社会责任,强调公司运营的效率以谋求公司的发展,从法律价值上追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个根本上考虑,才能最终解决此问题。
  
  1 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正面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在 企业 理论中通常称其为“掠夺”。它是指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增加自身利益的行为。由于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其就可以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以及股东大会,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如果大股东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则成为大股东合法掠夺小股东的工具。所以,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是一个普遍性的话题,特别是在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较高的国家,大股东的“掠夺”相当常见。
  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原因很多,直接原因是 现代 公司中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基本脱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产生了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代理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对于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对于这种损失,由于小股东先天的弱点,大股东可能转移这种损失给小股东而小股东显得无能为力,而且还常受到管理层的限制,从而使得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加没有顾忌。
  当然,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原因还有很多,包括对小股东保护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等因素,但上面所讲的两种情况是根本原因。
  同时,基于现实中存在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行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又能采取什么措施呢?本文认为应该从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角度来思考,从法律价值上来思考。2 股东利益保护的反面论证
  
  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本身就是根据公平正义这一法律价值准则对股东平等原则所作的限制和矫正,因此必须坚持公平原则。所以过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对大股东会产生什么结果?又会有哪些弊端呢?
  
  2.1 冲击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念
  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追求最大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管理层从公司最大化利益出发,要求他们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股东平等,大股东与小股东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股东平等具体体现为“公司的股票表面上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明确的是,股东平等虽然建立在股份平等的基础上,但绝不是股份的平等,而是指公司与股东间,在基于股东地位而发生关系之场合,应给予股东以平等的待遇。
  
  2.2 损害了大股东投资和管理公司的积极性
  小股东有其天生的弱点,如果仅是从法律的角度或外在的因素加以保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作为经济人,小股东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股权方面考虑更多的是自益权,即主要是指对公司投资的回报,而不是公司的管理权限,小股东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公司的共益权或者无能力顾及公司的共益权。小股东缺乏关心公司经营的积极性,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而这种关心经营公司的积极性,恰是大股东具有的。另外,与“理性的冷漠”同时存在的还有“搭便车”问题。如果每个股东因为他人“搭便车”都不采取行动,公司的效益将不会有任何的变化,每个股东的收益也不会有增加。这样,积极可能带来损失,而消极可能带来收益,其结果就会使小股东进一步采取“理性的冷漠”态度,而大股东也成为“搭便车”的受害者。因为大股东采取措施后取得的利益与承担的责任并存,当责任与收益相比更大时,大股东可能会产生既出力又受到损害的结果,他们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而此时再对本来就“不劳而获”的小股东进行特殊保护,这对大股东的积极性无疑是雪上加霜。
  
  2.3 为小股东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
  基于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法律赋予小股东较多的权利,这对提高小股东投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又为小股东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小股东的保护采用了不公平侵害原则。
  如果股东仅仅因为对其他股东经营公司的方式丧失信心和信任,就请求命令购买其股份,这也属于滥用不公平侵害行为。不公平侵害原则的规定并非股东救济的“万灵药”,并非一旦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就对公司经营方式有不满就可以引用的原则。小股东由于其本身的弱者地位,在公司的管理方面起到的作用很小或被忽略,但对于大股东经营公司的能力或决策往往产生不信任的态度。法律上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措施给他们提供了滥用特权的可能。他们就会采用不公平侵害程序或其他法律上对其保护的特殊程序来达到牵制的目的,但通过前面两个实例表明,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3 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平衡
  
  基于前两章所述,保护小股东利益具有两面性,有利也有弊。那如何解决这对目前存在的矛盾呢?这是本文提出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因。而如何做到利益的平衡,包括追求高效率与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两个方面:前者分析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的可能性,后者则分析了利益平衡的具体办法。
  
  3.1 追求高效率
  要解决保护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积极性这对矛盾,必须得分析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引伸出追求公司的效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
  从公司成立的过程来看,大股东与小股东都选择投资股票,这是追求最大化利益所选择的一致结果。大股东因为有小股东的投资才可能获取规模效益,小股东因为大股东的集团化的经营才会取得高于其他投资方式的预期收益。所以,大股东与小股东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只是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偶然现象,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各项保护小股东利益制度的健全,大股东与小股东完全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对和谐的关系。
  由于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总体的一致性,所以解决他们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追求公司最大化的利益,使他们在各自预期的收益范围内达成一致。而要追求最大化利益,这便提出公司创造价值的效率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可以而且应当划等号,也就说公司利益应该理解为公司现在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而如何追求公司最大化利益(也就是实现股东最大化利益),除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从公司本身管理制度上寻找原因,也就是要求管理层在管理公司时需要完善或严格遵守现代企业管理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总之,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从其诞生以至于成长到今天,虽然不断处于变革之中,但始终处于一个主旋律,那就是如何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效率,更有效地贯彻公司的营利性,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为股东们获得更多的利益。股东们(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获得了他们各自要求的利益,他们之间暂时的矛盾也就会迎刃而解了,至于是否还保护小股东这个问题也会因为他们利益的获得而淡化了。所以,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是可能的。   3.2 建立良好的市场 经济 秩序 在 现代 公司中,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小股东保护制度必须处理好同股东平等原则的关系,合理平衡、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目前对大股东的制衡也好,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也罢,都应合理、适度。但仅是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只能说是解决问题的表面措施,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的前景或机会。
  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是从 法律 的角度入手,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激励交换和保障交易的安全,这就需要契约。而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等是由专门的法律设定的,契约的效力也必须靠法律来保障。市场的这种交换,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而且,在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市场经济以其客观的 发展 规律 必然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国际市场是以自由贸易为基础,在自由贸易的国际市场上,不是哪个国家的政府可能说了算的,也不会允许超经济的行政权力的干预,调整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公认的法律原则或惯例。
  所以,法律在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时,得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市场经济“护航”。要通过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 政治 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为市场经济“引航”。要正确规定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路线前进。
  第三,强调服务意识。由于市场经济法制化,经济交往的过程无不同时也是法律交往的过程,加上法律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依赖也是越来越大。
  第四,强调规制作用。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另一方面,市场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弱点和消极因素,如有可能扩大贫富差别、导致两极分化,也会使一些人利用市场机制的空档而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从而使市场出现混乱的局面。因此,法律要强调规制作用,对市场本身的这种双重性质进行调整,引导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只有市场秩序好了,在这个井然有序而又充满竞争的大环境里,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只能遵循现代 企业 管理规则,以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运营公司,也不会存在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否则便会失去客户,失去竞争力,这是大股东不愿意看到的。当然,同样基于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特别政策也就没有必要了。

上一篇:对我国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建议 下一篇:小股东保护评价报告出炉 资产收益权状况令人忧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