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保护

  发布时间:2009/9/6 0:19:43 点击数:
导读:{摘要}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完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健全股东诉讼机制,极大地健全了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也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也留下了一些疑虑和空白。现在我国公…

{摘要}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完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健全股东诉讼机制,极大地健全了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也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也留下了一些疑虑和空白。
现在我国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依照多数股份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公司按照大股东的意思决议,小股东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明显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越来越要求国家及法律制度关注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也被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呈现在大家面前。
如何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二十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亚太地区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场。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些客观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1. 监督体制不完善。我国股份证券市场缺乏监督体制,以及监督机构。对于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难以监督和制止。再者,监督缺乏透明度,股东无法根据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这在一顶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风险。
2.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之一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便为自己的出资行为负责。而当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信息披露范围小,对于很多公司经营状况,小股东并不了解,或只了解细微的一部分;信息虚假或者夸大业绩,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公司往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过分夸大自己的业绩,不能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使得一部分小股东盲目投资,最终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归根到底还是监督制度不完善。
3. 信用制度的缺失。这是当今市场经济存在的严重问题。在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公司信用制度缺失,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4. 缺乏投资机构。我国目前投资的主体仍是自然人,而专业的投资机构过少,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小股东利益频繁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
我国原有公司法虽然对于中小股东利益有所保护,但是力度过小。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小股东的地位,我国重新对公司法作出了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1.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保障股东的查帐权利。
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利益遭到损害,知情权对他们来说更加重要。其中赋予股东知情权莫过于查帐权。股东虽然有查帐权,但是他们查阅的帐簿可能是专门为了应付查帐而准备的,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的应该是会计帐簿。新公司法赋予的股东这项权利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利。并且我国对股东查帐实行司法救济。其34条规定,“公司拒绝查帐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如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报酬情况。
增加了股东复制资料的权利。资料的复制权能够方便公司股东更好的研究公司资料,更好的形式知情权。
2.完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和议事制度,保护股东行使权利。
降低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的门槛,新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有限责任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议。而之前的公司法将这一比例规定为四分之一。另外新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是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一比例仍然过高。
规定累计投票制度,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赋予股东自我召集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董事会职责时,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市事会的监事召集。如果监事和监事不能召集或者主持,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联系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并且持有年十分之一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
新增股东提案权。原来的公司法没有提出股东提案权,导致股东提案权,长期被董事会垄断。而董事会往往由大股东控制,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促进公司民主,新的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前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实行股东回避表决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召开股东大会时候,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回避。
3.赋予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和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完善股东退出机制。
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权益极其容易受到忽视。为了保护他们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较多机会地退出公司,收回投资。新公司法赋予他们以下的权利:
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都盈利;(2)公司合并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续存。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情况时,续存或者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公司困境,持有公司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4. 健全股东诉讼制度,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制度。
当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候,股东主要采取的救济途径就是诉讼。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实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但公司怠慢行使诉讼权的时候,由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新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股东利益保护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欠缺,需要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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