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股东出资不足及挪用资金侵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9/6 10:54:01 点击数:
导读:案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例的启示:我们要分析的案例发生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当时对于这类纠纷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只能依据原《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及公司法原理进行司…

案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案例的启示:我们要分析的案例发生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当时对于这类纠纷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只能依据原《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及公司法原理进行司法裁量。新《公司法》通过制度创新增设案由,将案例中发生的情况定性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从而使这类纠纷清晰化、具体化、定型化。那么什么是股东滥用股权权利,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当股东采取操纵、回避、放任、恣意、侵占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利益就有可能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本案例主要涉及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一一剖析和解构,我们可以更加清楚的认识新《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和可诉性。

案情简要:

1996年3月30日,原告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上海白玉兰国际旅游文化研究所(下称“白玉兰研究所”)与被告上海辉煌实业总公司(下称“辉煌公司”)签订《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及《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章程》各一份,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成立被告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赛艇俱乐部”),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自来水公司投入人民币500万元,占41.67%,白玉兰研究所投入人民币24万元,占2%,辉煌公司投入人民币476万元,另以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00万元投入,总计人民币676万元,占56.33%。

1996年5月24日,上海审计师事务所就三方投入的注册资金进行验资,确认两原告已按约将出资交付辉煌公司,由辉煌公司一并投入赛艇俱乐部1000万元,辉煌公司并已取得位于上海市南汇县大冶河出海口北侧新围垦的1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故投资三方已缴足出资额。1996年6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被告赛艇俱乐部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爱仁(与辉煌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

被告赛艇俱乐部成立后,开始依据公司章程运作。1999年4月14日,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赛艇俱乐部委托,对其1996年至1998年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结论为:被告赛艇俱乐部1996年至1998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1998年末累计实际亏损是743769.57元;1996年6月3日划入被告辉煌公司的1000万元,被用于支付被告赛艇俱乐部各项开支,至1998年末,被告辉煌公司占用被告赛艇俱乐部资金为4122626.95元;被告辉煌公司作价200万元投资的100亩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妥变更手续,应认定资金未真正到位;1998年末被告赛艇俱乐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062002.71元。

1999年5月5日,被告赛艇俱乐部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形成会议决议:被告赛艇俱乐部应严格财会纪律;委托原告自来水公司落实被告辉煌公司100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住被告赛艇俱乐部的经营场地,被告辉煌公司于一周内答复;确认被告辉煌公司占用被告赛艇俱乐部资金412万元。之后,股东会决议未能实际履行,两原告多次提请解决未果。对此,被告赛艇俱乐部称,其法定代表人系被告辉煌公司委派,被告辉煌公司作为其最大股东,实际独掌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排挤两原告委派的职员,并拒绝召开股东会讨论处理两原告要求。被告赛艇俱乐部因无股东会议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无法诉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遂于1999年5月19日代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辉煌公司缴足注册资金200万元;2、偿还挪用的资金412.26万元及利息损失;3、按出资比例分担被告赛艇俱乐部的亏损324804元。

被告辉煌公司未答辩。被告赛艇俱乐部答辩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其因无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故无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两原告与被告辉煌公司于1999年9月2日达成书面协议,确认被告辉煌公司出资476万元,作价2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认定实际投入;被告辉煌公司承诺返还占用赛艇俱乐部的资金412.26万元,并补偿损失22.4万元等。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赛艇俱乐部由两原告与被告辉煌公司共同投资并依法设立,已具备独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公司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被告赛艇俱乐部应就被告辉煌公司上述侵权行为独立主张其合法权利。但由于被告辉煌公司实际控制了被告赛艇俱乐部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使得被告赛艇俱乐部的意志和行为能力形骸化,属对被告赛艇俱乐部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被告赛艇俱乐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地侵害了两原告的股东权益,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原始诉权,亦符合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故予以认可。

《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为当事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作为被告赛艇俱乐部的股东,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辉煌公司承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符合《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规定。但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变更登记归被告赛艇俱乐部,应认定被告辉煌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出资不到位,违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及《公司法》第25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依法应予缴足。

被告辉煌公司作为合同、章程约定的最大股东,在实际控制被告赛艇俱乐部经营管理期间,擅自占用被告赛艇俱乐部的资金,直接侵害了被告赛艇俱乐部的财产权,对此被告辉煌公司并不否认,对该侵权一节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辉煌公司应返还非法占用之资金并按其书面承诺予以补偿,补偿额以三方确认之数22.4万元为准。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辉煌公司分担被告赛艇俱乐部实际亏损一节诉请,因被告赛艇俱乐部为依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且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或进入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规定,故该项诉请本案不作处理。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公司法》第4条第1款、第2款、第14条第2款、第24条第1款、第25条,《民事诉讼法》1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
  一、被告辉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赛艇俱乐部缴足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辉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赛艇俱乐部资金人民币412.26万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4万元。
  三、原告自来水公司、白玉兰研究所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四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一、关于辉煌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南汇县大冶河出海口北侧新围垦的1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入股,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应当缴足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的问题。

二、关于辉煌公司作为股东挪用赛艇俱乐部的资金412万元,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问题。

三、关于原告能否向人民法院主张,按出资比例分担赛艇俱乐部的亏损324804元的问题。

案件资料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评析:

刘俊海教授提出,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有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保护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备受瞩目,而其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被不断应用,充分发挥了其调节社会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纠纷的法律作用。

一、关于辉煌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南汇县大冶河出海口北侧新围垦的1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入股,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应当缴足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的问题。

实践中,因为股东的个人诚信和资本实力迥然不一,所以无论是以货币形式出资还是以实物形式出资都有可能产生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原来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股东在公司设立之时,必须无条件的向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公司的成立只能是纸上谈兵。新《公司法》一改往日的守旧态度,提出了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认缴出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的救济、追究机制应运而生。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出资时间的瑕疵和出资财产的瑕疵。

案例中,当事人约定共同投资成立的赛艇俱乐部,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自来水公司投入人民币500万元,占41.67%;白玉兰研究所投入人民币24万元,占2%;辉煌公司投入人民币476万元,以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00万元投入,总计人民币676万元,占56.33%。在实际缴纳出资过程中,自来水公司与白玉兰研究所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辉煌公司承诺的将位于上海市南汇县大冶河出海口北侧新围垦的1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一直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已构成瑕疵出资。瑕疵出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且是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缺一不可,没有足额出资也就谈不上具备完整的股东权,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瑕疵出资股东的在行使股东权时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及时、足额出资义务,在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情况下,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务形式出资的情况下,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律的规定,股东必然要承担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因此,本案中辉煌公司要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么向公司补足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关于辉煌公司作为股东挪用赛艇俱乐部的资金412万元,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问题。

股东在将出资交付公司完成出资义务之后,出资就与股东分离成为公司财产,这是现代公司法最为鲜明的特征这一,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独立的表征。如果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不加干涉、放任自流,不仅将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公司自身和其他股东也面临现实的权利危机。公司人格形骸化,将使公司成为股东个人的傀儡,实践中,多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所以辉煌公司通过实际控制赛艇俱乐部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挪用赛艇俱乐部412万元行为,使赛艇俱乐部的意志和行为能力形骸化、空壳化,已然构成对赛艇俱乐部独立法人格的滥用。这种行为当然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案判决中使用的是原《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强调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但却主张是以赛艇俱乐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地侵害了两原告的股东权益,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原始诉权,亦符合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故予以认可的方式作出了裁判。其实,人民法院的裁判恰恰迎合了新《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在本案中两原告股东可以根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股东的公益权受到侵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正因为赛艇俱乐部被被告辉煌公司实际控制,公司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只能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表诉讼,通过公力救济制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三、关于原告能否向人民法院主张,按出资比例分担赛艇俱乐部的亏损324804元的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辉煌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是否合法适当。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法人格独立决定了公司在发生亏损后应当由公司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即股东与公司人格发生混同,使公司失去其独立承担对外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可见,被告辉煌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的情形,也存在公司对外亏损的情形,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通过刺破公司面纱,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公司的亏损呢,我们认为,条件尚不具备。公司目前的情况是具有责任财产,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说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又存在股东未足额出资、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当然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主张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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