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理解

  发布时间:2009/9/6 12:25:14 点击数:
导读:在公司法务中,有一突出的问题是股东抽逃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实际上相当于没有出资本,其性质属于欺诈.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赖以存在的财产基础,…

在公司法务中,有一突出的问题是股东抽逃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 ,实际上相当于没有出资本,其性质属于欺诈.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赖以存在的财产基础,盗窃了公司经营村许所必须的资金,不仅使公司原本保本增值的目的无法达到,而且导致公司地由于缺乏生产所必须的资金而陷入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对其他股东和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都造成极大的侵犯,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威胁社会的稳定.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造成错觉,交易过后,公司由于鼓动法抽逃出资而无法实现对第三人的义务履行或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极大侵犯第三人或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响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践中缺乏民事救济措施,仍待解决.

在实践中抽逃行为可表现为不同形式: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财产;

3.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弥补亏损前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赢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却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获取公司财产.

民事救济的方式:

1,对公司:

公司本身,公司的董事,监事均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股东,要求其归还其抽逃的公司的资金,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

2,对公司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股东抽逃出资,一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地义务,又由于对于所有的股东法律规定他们对于公司的资本负有连带责任,所以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受到伤害,所以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发现其他股东抽逃的情况,可以对其依据201条诉讼要求其改正,将抽逃的退还公司,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还可以就自身的损害对抽逃资金的股东提起违约之诉.

3,对公司的债权人 :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股东抽逃出资使公司资本的债务担保作用丧失,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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