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性股东权利的制约

  发布时间:2009/9/6 1:09:20 点击数:
导读:内容提要:股权高度分散是当今公司发展的趋势,但即使是在这样的趋势之下,很多的公司中仍然存在着控制性股东。如果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不安于既得利益,而其他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剩余控制权,那么公司就有可能…

内容提要:股权高度分散是当今公司发展的趋势,但即使是在这样的趋势之下,很多的公司中仍然存在着控制性股东。如果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不安于既得利益,而其他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剩余控制权,那么公司就有可能被控制性股东利用谋取私利。本文通过讨论公司经营过程中经营目标的两次偏离、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的膨胀、以及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等内容,对控制性股东权利滥用的制约和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控制性股东 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

 

 

一、控制性股东: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用来确定和规范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和使用者(雇员)之间相互地位、权力及其利益关系的一套制度,它通过对权责利在公司各成员间的分配,在各成员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以达到效率最大化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现代公司企业股权高度分散的今天,其实质是明确划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根据著名的伯利-米恩斯的“两权分离”理论以及詹森-麦克林的“委托代理”理论,公司的所有人,也即股东或股东大会,首先通过信任委托关系将公司的绝大多数控制权交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董事会,然后再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通过契约的形式委托经理人代为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人按照契约的约定获得了董事会授予的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在此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公司日常业务,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一般不干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但对公司的部分重大经营事项拥有决策权;最后股东或者股东大会保留对公司的最终剩余控制权(例如决定公司的关停并转等等)。这种公司结构出现的基础在于因社会分工细化以及公司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纳而形成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

在理想状态下,通过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有时还有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分工和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数量众多、意见不一的股东不必再事事亲历亲为,公司的各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可以运转得很好。然而,世界上很多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如我们所想,事实上大多数的公司中都存在着占据绝对优势的股东。在La Porta et al.(1999)对世界上27个富裕国家各自最大的2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结构的调查和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样本公司中只有很小的比例是真正属于股权分散的结构;而Claessens et al.(1999)对亚洲公司情况的大范围调查研究表明,也只有日本公司从总体上看符合股权分散标准,其余亚洲公司大都存在着控制性股东。[①]而在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中,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占据了明显过大的比例,国家应该也属于绝对控制性股东了。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今天,控制一个公司所需要的股份比例要求越来越低,从过去传统要求占到51%股份的绝对多数转变为没有固定比例要求的相对多数,股权的分散和均衡状态很容易被打破,成为控制性股东显得越来越容易了。本来,公司有一至两个控制性股东也并不是什么坏事,股东会中有一定的主导力量,这在公司的决策制订方面反而会体现出一定的效率优势;然而,如果取得了控制地位的股东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考虑更多的不是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而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过度追求与自己所拥有剩余控制权不相适应的剩余索取权以及一些控制权私下收益[②],那么,体现这些控股虽较多但人数很少的控制性股东利益的决策将会以全体股东的名义付诸执行,这不仅漠视和侵害了大量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且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无法克服的不公平现象[③]。由此可见,对于事实上存在的控制性股东,如果不能妥善地加以引导,对其权利的实施加以限制,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成为他们攫取私人利益的矿藏,公司的发展就会发生偏向。

 

二、内部人控制:经营目标的两次偏离

一般的内部人控制理论中认为,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和(或)工人这样的内部人掌握了企业管理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甚至剩余索取权。经理人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经理人常常通过与工人共谋而这样做。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认为,“我们所说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SOE)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遗产而演化出来的一个结果。”[④]当然,尽管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是这并不说明其他公司就不存在这一现象。除了上面提到的观点,还有学者将控制性股东和经理人员共同视为公司的内部人,且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公司治理是关于如何保护外部投资者权益免受内部人侵占的机制安排。[⑤]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将控制性股东纳入内部人控制的范畴。

假如我们纯粹是站在公司利益的立场而非股东、董事、经理任何一方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存在着控制性股东的公司中,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两次目标的不一致和偏离。第一次偏离发生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中。[⑥]由于股东会基于信任而将公司的财产委托董事会管理的,而董事会成员往往被视为股东利益的代表,所以董事会和股东之间只是控制权大小的区别,他们的利益和公司经营目标并不存在不一致。然而,当董事会为了将更好地将精力专注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而将日常经营管理控制权委托经理人代行的时候,情况便有所不同了。董事和股东的激励主要都是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只有公司经营好了,充分发展了,他们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从收益角度看,他们更重视的是公司的长期利益以及股票的增殖,最终目标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基于委托关系、通过合同聘用的经理人,在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长期利益者;聘用合同规定了他的任期,规定了他的薪酬,还规定了他每年的收益与其在职期间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这种短期的激励机制往往会刺激经理人为了获取最大收益而采取一些短期有效而长远无益的经营策略,例如过于积极扩张的经营策略,或是通过财务技术处理将未来的收益提前在自己的任期内显示出来,又或是将已发生的债务推迟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表现。对经理人来说,他一般不太可能象股东那样可以长期或是永远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若干年之后公司的发展好坏与其利害关系并不大(除非到那时候他仍然被该公司继续聘为经理人员),个人收入与经营业绩的挂钩,相对较短的任职年限,都会使经理人认为在有限的在职期间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才是他所要追求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在很多时候都与公司股东和董事在委托当时的初衷有所不同,公司经营目标的第一次偏离由此而生。

尽管股东会在对外发表意见、公布决定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决策的唯一性和一致性,然而,股东会内部也并非天下太平。控制性股东人数较少,但在公司决策中占据优势控制;其他的中小股东虽然人数很多,股票份额总值也不少,但是人员分散,难以有效组织。单个股东的投票对股东会的影响较小而对控制性股东监督成本较高,使得很多小股东都宁愿放弃自己的那部分权利,转而寄希望于其他的小股东去行使监督权和参与经营决策,而他们自己则可以在花费极少精力的同时安享收益。对于单个股东来说这看起来是最优选择,但是当每个小股东都持有这种“搭便车”的想法的时候,公司的股东会实际上失去了对控制性股东的约束。非控制性股东对控制权的消极对待甚至是放弃,使控制性股东仅仅凭借相对占优的股份就能够轻易左右公司的发展方向,控制性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于是不断膨胀。在如此结构的股东会中,中小股东已经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声音,更不用说将其意见通过股东决议的形式贯彻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去,股东会沦为个别控股股东的私人俱乐部,顺理成章的,董事会、经理人也成为代表个别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经理人。在对抗为数众多而相对分散的小股东这一方面,控制性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人站到了同一阵线上,而公司经营策略开始违背大多数股东的意愿,于是第二次经营目标的偏离就此发生。

正如图示I-1中所示,在经理人阶层不可避免要与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内的整个控制集团存在离心的同时(即图中(1)处所示),经理人在很多时候作为控制性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和延伸,其经营行为又会损害到其他非控制性股东的利益(即图中(3)(4)(5)所示)。同时受到两方面的压力和侵害(即图中(2)(5)所示),其他小股东尽管人数不少,但是在股东会中几乎无所作为。在此情况下,董事会、经理人进一步为控制性股东所控制,最终强者益强,弱者益散,形成恶性循环。包括经理人和控制性股东在内的内部人,不仅掌握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大权,而且能够通过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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