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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劳动者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没有出现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又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若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主要有:
(一)向用人单位偿付招收录用其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向用人单位偿付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费用;
(四)承担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承担因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六)承担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