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50万元债务纠纷官司审出敲诈勒索内情

  发布时间:2009/3/4 17:16:30 点击数:
导读:广州市从事医药生意的商人黄某因追债与生意伙伴蒋振南结仇。蒋振南逼迫黄某写下50万元的欠条。由于没有及时报警,蒋振南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广州中院裁定该债务关系成立。  就在法院强制执行要黄某还钱时,因为…

 广州市从事医药生意的商人黄某因追债与生意伙伴蒋振南结仇。蒋振南逼迫黄某写下50万元的欠条。由于没有及时报警,蒋振南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广州中院裁定该债务关系成立。

  就在法院强制执行要黄某还钱时,因为偶然的原因,法院发现这场债务纠纷官司竟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于是法院紧急中止执行,并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蒋振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记者昨日(6、12)了解到,这起历时近三年的案件现在广州中院二审审理。

  山穷水尽疑无路 债主还被债仔告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追欠款得罪债仔

  1996年5月6日、22日,在广州市某医药公司任职经理的蒋振南向生意合作伙伴黄某借了15万元,但是借条到期后,蒋振南并没有归还这笔欠款。黄某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5日查封了蒋振南的房屋。

  1999年2月10日,蒋振南向法院提出申请,表示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把全部欠款还清,他要求减免执行或者分期还款,法院同意了蒋振南的申请。同年5月29日,蒋振南归还了13万元欠款后,黄某同意减免剩余的执行款项,但是尽管如此,两个生意伙伴还是结下了冤仇。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黄某也淡忘了这件事,开始为自己的生意奔忙,他没想到有人正虎视眈眈地盯着他。

  遭劫持写下欠条

  2000年9月28日下午4时左右,蒋振南伙同伍振宏等5人(均另案处理)从广州市某山庄尾随黄某来到白云区新市镇加禾种子基地门市部,以黄某没有偿还欠款为由,对黄某拳打脚踢,并胁迫黄某来到附近的某山庄酒店大厅里,继续恐吓黄某,强逼黄某写下欠蒋振南现金50万元的欠条。

  黄某被迫写下欠条后,因对黄某写的欠条不满意,蒋振南自己亲笔手写了“原欠蒋振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明天下午给壹拾万元,拾贰号前给肆拾万”一段话,要求黄某按这段话的内容重写一份欠条。在蒋振南等人的胁迫下,黄某只得照做。

  债仔凭欠条胜诉

  第二天,黄某并没有按“欠条”的约定给蒋振南送去10万元,到了10月12日,黄某也没有把另外的40万元送过去。还款期限已过,蒋振南却再也找不到黄某的身影。蒋振南想到了黄某通过法院向他强制执行的一幕,于是凭着一纸欠条把黄某告上法庭。白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开庭时,黄某坚决不承认这笔债务,他抗辩称“欠条”是在蒋振南胁迫下写的,然而,他却不能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白云区法院因此没有采纳黄某的抗辩意见。

  据此,白云区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黄某给付蒋振南人民币5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主上诉被驳回

  宣判后,黄某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称,他写下的50万元欠条完全是在蒋振南通过非法拘禁并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写的,况且他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错误的,要求撤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振南的诉讼请求,并由蒋振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蒋振南则答辩称,黄某上诉编造被绑架勒索完全是有意在逃避债务,故不同意黄某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庭上,黄某承认内容为“原欠蒋振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明天下午5时~5:30给壹拾万元,拾月拾贰号给肆拾万元,收到款后蒋振南出具收款收据给本人。黄某,2000,9,28下午6点”的欠条是自己写的。法院认为,黄某上诉称其立下50万元欠条是在蒋振南通过非法拘禁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所写的一节,因黄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因此,中院认为黄某上诉要求驳回蒋振南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相关法律,中院于2001年10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二审受理费10010元由黄某负担。

  柳暗花明又一村 债仔转眼当被告

  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蒋振南手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似乎一切都很合乎程序,于是白云区法院执行庭立案并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不是蒋振南的一个同伙犯事,这个案子可能就划上一个句号了。

  债仔同伙吐实情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2年初,曾参与胁迫黄某写欠条的一名同案人因为其他的案子被警方抓获归案,在接受警方审讯期间,该同案人为了带罪立功,交代了曾经协同蒋振南强迫黄某写欠条的事,而且这个案子现在正在法院执行中。听到这个线索,警方不敢大意,急忙向法院反映。获悉此重要线索后,法院忙启动了中止执行程序。

  2002年2月19日,蒋振南被捕,法院立案重新审理蒋振南敲诈勒索一案。

  债仔上庭不认账

  2002年10月9日,白云区检察院以蒋振南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蒋振南拒不认账,他声称:1999年9月,黄某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但黄到期不还。2000年9月28日,他和伍振宏二人在加禾种子基地门市部及某山庄向黄追讨欠款,二人并没有殴打黄某,也没有胁迫他写欠条,欠条是黄某自愿写的。后来他用该欠条向法院起诉,一、二审他都打赢了。由于黄某欠款,故他向黄某追讨欠款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蒋振南的辩护律师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是被迫写下欠条的。

  证人揭出勒索案

  而同案人伍振宏的供述则证实了蒋振南等人胁迫黄某写欠条、并凭该欠条向黄某索要“欠款”的事实,伍振宏还作证说,他跟随蒋振南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听说蒋振南借过50万元给黄某。

  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也证实,2000年9月28日,在加禾种子基地门市部,目睹蒋振南及5个同案人殴打、威胁黄某,并胁迫黄某上车的事实;叶某则证实,事发当天,她在某山庄目睹,在大厅有六七个人向一个人追讨欠款,并要那人写欠条的事实。

  四大疑点翻案 债仔一审败诉

  白云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蒋振南胁迫黄某写欠条的事实是清楚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蒋振南与黄某的50万元债权债务是否存在。若该债务存在,则蒋振南胁迫黄某写欠条的行为只是在追讨欠款过程中手段不当,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若该债务不存在,则蒋振南虚构欠款事实,然后用胁迫手段追讨欠款,他的行为就已构成犯罪。

  法院发现,这笔50万元债务的存在有诸多疑点:

  疑点一:谁会借钱给仇人

  按常理分析,蒋振南和黄某刚刚因为一场债务发生纠纷,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的关系已经不好。而且蒋振南被强制执行后,也只清偿了部分欠款,还欠部分款项没有能力偿还,但在短短几个月后,蒋振南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同意借50万元给黄某,从常理上说不过去。

  疑点二:借款来源说不清

  对这笔款项的来源,蒋振南开始说是梁某收购蒋氏客家楼的钱,但当他知道公安人员找梁某核对事实后,马上改口说这50万元一部分是公司的流动资金,另一部分是自己的钱,但却拿不出任何资金来源的凭证。如果蒋振南曾经借过50万元给黄某,他对该款的来源应该是清楚的,根本不用刻意回避这个问题,更用不着反复变化口供。

  疑点三:债仔自己写欠条

  蒋振南供述在借这50万元给黄某时,黄某曾写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在2000年9月28日在某山庄时,由于黄某涂改了借条上的日期,故借条已经撕烂了。但黄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已被揉烂的欠条,经笔迹鉴定,却证明了该欠条上反映黄某欠蒋振南50万元的事实是蒋振南自己写的。这与黄某陈述当时是蒋振南手写一份欠条,然后胁迫他按蒋所写的欠条内容重写一份欠条的事实是能够相互吻合的。如果黄某欠蒋振南钱是事实,蒋振南不可能自己手写欠条,也不可能保留原有的欠条。

  疑点四:同伙表示不知情

  蒋振南供述,同案人伍振宏知道黄某欠他50万元的事实,但伍振宏的供述却反映他跟随蒋振南那么长时间,从没听说蒋振南借过50万元给黄某。除了伍振宏外,蒋振南一直都不能提供其他人知道他和黄某之间有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对这四大疑点,蒋振南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一审判决:债仔入狱

  蒋振南提供的能证实该50万元债务存在的证据分别是白云区法院和中院的两份判决书。白云区法院注意到,这两份判决书都是基于当时黄某不能提供欠条是他受胁迫所写的证据。由于当时正是案件的侦查阶段,黄某不可能取得这些证据。因此法院基于上述情况判决黄某败诉是合法的。现在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能证实蒋振南胁迫黄某写欠条的证据,该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及证据都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再采信这两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综合上述意见,白云区法院认为,黄某欠蒋振南50万元欠款是蒋振南虚构的,并不存在。蒋振南虚构欠款的事实,然后结伙用强迫手段追讨欠款,强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蒋振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一审宣判后,蒋振南不服,上诉到中院,认为白云区法院判他有罪证据不足,目前此案还在中院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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