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律师简介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15层。紧邻中华第一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世纪大道与陆家嘴环路交叉口。
问: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应以什么依据追究该该股东的违约责任?
答:《公司法》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公司章程明确了违反出资的违约责任,则其他股东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追究责任,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而发起人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则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