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行为产生的制约

  发布时间:2009/9/6 1:05:15 点击数:
导读:股改后日渐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市场约束机制,中小股东不再是大股东刀俎下的“鱼肉”,而形成了自主的利益团体,其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由于法律、制度、市场的变革而日渐加强。突出表现在:1.市…

股改后日渐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市场约束机制,中小股东不再是大股东刀俎下的“鱼肉”,而形成了自主的利益团体,其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由于法律、制度、市场的变革而日渐加强。突出表现在:

1. 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股改后中国资本市场迈入投资者主权时代,投资者手中握有货币选票,拥有对上市公司的定价权和购买权,再融资的价格日益市场化,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受投资者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大股东若损害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利益,势必遭遇中小股东集体“用脚投票”,股价的下跌最终伤及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股改过程中及股改之后,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 Management)制度,建立包括公告、股东大会、网站、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众多沟通渠道,有助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获得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使中小股东获得了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平等交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股东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不尊重中小投资者的行为。

3. 中小股东维权手段的多元化和强化。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丰富的维权手段,包括:(1)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诉权(第22条);(2)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34条);(3)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第41条);(4)异议股东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收购、分配等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第75条),等等。实践中还丰富和发展了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征集投票等新型维权方式。此外,股改后还发生了“张秋菊诉武汉石油”、“中小投资者诉杭萧钢构”等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例,投资者维权意识空前高涨,这些都形成了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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