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情形

  发布时间:2009/9/6 1:06:57 点击数:
导读:1.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所谓利益转移(InterestConveyance),是指通过捐送、赠与、抵押、担保、免费占用等方式将某企业的财产、利益转移给该企业的大股东或某一特定利益相关方。大股东通过利益转移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

1. 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

所谓利益转移(Interest Conveyance),是指通过捐送、赠与、抵押、担保、免费占用等方式将某企业的财产、利益转移给该企业的大股东或某一特定利益相关方。大股东通过利益转移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相当普遍,我们从一些ST公司的情况即可见一斑。通过利益转移方式,大股东占有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

2. 分红政策的不规范

就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政策而言,我国上市公司不给予投资者分红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是趋于上升的;而且,即使是进行分红的公司中,一般也是以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而很少以现金方式分红。这就与资本市场成熟国家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在那些国家里,其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表现出了稳定且逐渐上升的规律,如据有关研究显示,在美国,其上市公司的分红占税后利润的比例由上世纪80年代的40%,上升到了90年代的50%。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内这种分红政策的现状是由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所操纵的股东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它集中反映了大股东的意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由于分红政策是同股同利的,大股东也会和中小股东一样无法得到现金分红收入,大股东的利益在哪?答案是,一方面,大股东的利益已经通过上文分析的利益转移而提前实现;另一方面,不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的现金余额得以保留或增加,如上文分析所揭示的,更有利于大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资源为己谋利。

3.大股东的利润操纵

在资本市场较完善的国家,利润操纵(Controlling the Profits)的动机是力争达到或超过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利润预期,以提高股票选择权(Options)的价值;其利润操纵的过程基本反映的是公司管理层的愿望。而在中国,正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既不是为了管理层的股票选择权价值,也不是为了迎合市场的利润预期。

就中国的现实来看,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动机,更多地是为了配股融资的顺利实施,这在现实中的主要反映即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围绕在6%左右。我国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体遵从以6%~8%的正态分布。这一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因为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最新配股条件规定,申请配股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也就是说,上述情况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事实,又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特有动机—通过配股使大股东占有更多的资源。

4.“再融资陷阱”

所谓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陷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权力行使的不对称及以各种“包装”手段进行的“圈钱”行为。从权力行使的不对称来看,在中国证监会明令禁止以资产认购配股权之前,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过程中,中小股东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而大股东则往往以资产进行认购。这实际上就造成了一种行权不对称或不平等现象—大股东以其所控制的资源换取配股权,而中小股东则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再融资陷阱”的表现之一。

这一陷阱的核心在于,大股东不但不掏现金(这就保持了最大的流动性并使其非流动资产“流动”了起来),反而还通过资产评估的技巧,以低质的资产去认购配股权,这无疑即是对中小股东的“隐性剥夺”。

从“圈钱”行为看,当中国证监会明令禁止大股东以资产作价认购配股权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方面以我们前文揭示的利润操纵方式确保本公司的配股资格,同时还以各种财务或项目包装手段引诱中小股东认购配股权;另一方面,大股东自身则纷纷放弃了对配股权的认购。这即是我们所说的“再融资陷阱”的另一表现方式,其核心即是以各种欺骗手段圈进中小

股东的现金,再以上文揭示的各种利益转移方式为大股东所用。

以上即为本文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行为的现实分析,法律界(www.mylegist.com)提示,作为中小股东,您应当运用正确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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