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闹翻了 公司怎样解散最经济

  发布时间:2015/6/5 16:22:49 点击数:
导读:案例一:“福州味千”陷僵局“香港味千”要其解散  2003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味千公司”)与陈先生共同投资成立福州味千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味千公司”),经营制…

案例一:
“福州味千”陷僵局 “香港味千”要其解散
  2003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味千公司”)与陈先生共同投资成立福州味千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味千公司”),经营制售风味小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港币。香港味千公司出资30万元港币,占股60%;陈先生出资20万元港币,占股40%。
  福州味千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不够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根据香港味千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陈先生任福州味千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香港味千公司委派陈女士(陈先生妻子)、郑先生任福州味千公司董事。
  2008年3月,福州味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香港味千公司委托尹先生出席。此后,福州味千公司再未召开过董事会。
  2010年7月,工商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巡查时发现,福州味千公司原地址已不开展经营活动。2011年,福州味千公司永安街分店因欠租而关闭。
  香港味千公司以其作为60%持股股东完全失去对福州味千公司的管理权,公司长期处于经营管理僵局状态,福州味千公司如果继续存续会使香港味千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福州味千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香港味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穷尽了内部的救济手段也不能解决其所诉称的公司僵局,其要求解散福州味千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香港味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福州味千公司未成立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福州味千公司仅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在案证据中,福州味千公司已持续6年多未能召开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董事会机制已经失灵。本案应认定福州味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院同时认为,在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发挥管理公司职能的情况下,福州味千公司继续存续必将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香港味千公司对陈先生提出的召开董事会建议不予回应,在一审判决后,香港味千公司向陈先生邮寄的邮件又被退回,可见作为福州味千公司的两名股东之间缺乏最基本的沟通交流方式,无法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化解公司僵局。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福州味千公司立即解散。
案例二:
公司应否解散 股东间激烈交锋
  福州某漆厂(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福州漆厂”)与香港某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于2004年联合成立了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福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775.2万元,其中福州漆厂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6.32%,香港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3.68%。公司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福州漆厂委派1名,香港公司委派3名,董事长由香港公司委派。
  福建公司成立后,从未向福州漆厂分红,并且于2009年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存在严重的资产被挪用、侵占,资金去向不明,亏损原因不明及非法高息融资等异常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建公司仍然多次发函要求福州漆厂增加投资或者同意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2011年,福建公司在香港公司的控制下,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向社会上非法借取高利贷,产生的高额利息由企业承受,使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对于上述异常情况,福州漆厂及其委派到福建公司的监事多次向福建公司提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福建公司的资金、财务及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要求按规定程序转让所持福建公司股份。但福建公司均予以拒绝。并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因而,董事会也陷入僵局,无法做出股权转让的有效决议。
  在此情况下,福州漆厂诉诸法律,要求解散福建公司。
  庭审中,福州漆厂提出:福建公司的董事之间长期冲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被架空、公司被个别董事实际控制。福建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下去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福建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司法解散公司是维护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唯一途径。
  香港公司却认为:福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管理机构有效运作,不存在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解散公司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目前的公司僵局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运作、投资规划等事项均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矛盾难以调和,公司权力机构已经陷入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出现严重困难。而且,福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陷入困难且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未能作出有关资产审计、增资、贷款等重大事项的有效决议。公司向民间高息融资,现已经处于逐月亏损的经营状况,公司继续存续将损害各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公司经营管理僵局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得到解决,司法解散成为调整各方利益失衡关系的合法救济途径,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福州漆厂是持有福建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符合提起司法解散的原告条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据此,该院判决解散福建公司。律师说法: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解散公司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解释说,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中,从解散事由、财产保全、替代性救济等方面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司法解散事由方面主要包括:(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上述规定是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
  实践中,要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二是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切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
  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来说,股东利益包括股东的基本权益和合理期望,不仅包括股本、股息红利等自益权,而且也应包括表决、查询、监督等共益权。
  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解决公司僵局的“其他途径”主要指避免解散公司的某些救济方式,如强制股份收买,即法院判令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股份,从而达到另一方股东退出公司、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此外还有变更公司章程、撤销公司决议或行为、允许股东提起不公平妨碍之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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