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5/6/8 15:29:51 点击数:
导读: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其他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董事长的任命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

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的任期

中外合资企业任期4年,可以连任。

中外合作企业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成员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由合营各方自行委派和撤换。

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其投资或合作条件协商确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的撤换也由股东会决定。

5、董事会的召开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1次,需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2次,需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决议通过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决议根据章程规定,特别决议(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7、董事未参加董事会时,被委托人的资格要求不同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这个他人可以不是董事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这里的他人可以是非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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