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文字图形不能作商标?

  发布时间:2015/7/17 10:48:08 点击数:
导读: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图形、文字不得作为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图形、文字不得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国旗、国徽、军旗是国家和军队的象征,以之作为商标将有损国家、军队的尊严。勋章是国家和军队对杰出人物奖励的象征,以之作为商标则有损于勋章的荣誉性。国家名称使用在商品上一般表示商品的制造国,按国际贸易的需要,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都应标明真实的生产国,因此,用国家名称作商标时一方面有失严肃性,另一方面也起不到区别生产者的目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一项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外国、外军的尊严,体现了我国一贯奉行的"互相尊重"的国际交往原则。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此项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从而维护各成员国的尊严。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团体,在战时救护伤员,平时救助受害者。它的标志就是红十字图形,而在伊斯兰地区则使用白底红色娥眉月的"红新月"图形。禁止将其标志或名称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对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方便,保证其人道主义活动不受商业活动的干扰。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而使用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严重损害了这项原则,当然是不允许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试想,当北京的厂家将"崂山"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矿泉水上,或青岛的厂家将"趵突泉"用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消费者能不产生误解吗?所以,此类文字或图形是禁止注册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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