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因债务纠纷山西万荣三九被强执为何引争议

  发布时间:2009/3/4 17:11:15 点击数:
导读:前不久,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案,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上级法院的指定,派出50名法警赶赴相邻的万荣县,对万荣县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药品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执行难”…

前不久,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案,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上级法院的指定,派出50名法警赶赴相邻的万荣县,对万荣县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药品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执行难”困扰法院执法、损害司法尊严的当今,这起一天之内顺利完成的强制执行案件,可以说干净利索,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就是这起强制执行案件,却引起了各方争议,究竟为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麻烦之源在于万荣三九和三九万荣两个公司名称极其相近,一些债权人没有搞清楚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近日,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刘毅向记者简要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源起

  两公司名称相似惹来麻烦不断

  据介绍,1994年至1998年期间,山西省万荣县个体纸箱厂负责人孙金驹一直向原万荣制药厂提供纸箱,但有部分货款被拖欠。在万荣制药厂改制为三九万荣药业有限公司之后,原万荣制药厂的债务由三九万荣承接。

  2000年,孙金驹将三九万荣告到了万荣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由三九万荣偿还此欠款。后来,三九万荣公司归还了部分欠款。

  2002年,三九万荣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又恢复为万荣制药厂,原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全部债权债务,经万荣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均由万荣制药厂承担。

  2003年12月,孙金驹与恢复后的万荣制药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同意万荣制药厂全部承接该判决书的法定义务,并且万荣制药厂也部分履行了该协议,尚有17万元欠款未予给付。

  刘毅告诉记者,万荣三九药业公司成立后,因其名称与三九万荣非常相似,并且股东中也有三九集团,就使很多人误以为这两个公司是相互承继关系。

  “实则不然。”刘毅说,万荣三九虽然股东中有三九集团,但其只享有2%的股份,由其他外地公司持大股,并且全部是现金出资,与万荣制药或三九万荣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万荣三九在2003年7月以承债方式购买了万荣制药厂的部分资产和债权债务,此次购买的主要内容有部分原辅材料、个别设备以及该厂位于县城边的在建工程和部分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等。

  刘毅说,由于两个公司的名称相似,有些债权人未进行了解就认为是企业名称的变更或是企业改制,并就此展开诉讼。“但无论是山西省还是外省的法院经过审理后都查明了一个事实:三九万荣的债务应由万荣制药厂承担,万荣三九是新成立的公司,是以承债的方式等值购买了万荣制药厂的部分资产,除此之外,与万荣制药厂无任何经济联系和责任纠葛,不应承担万荣制药厂的债务。”

  争议

  两份裁定同时贴出如何履行义务

  2008年1月25日,刘毅接到万荣三九药业公司副总经理王北平的电话,说临猗县人民法院派人到厂区为孙金驹执行债务纠纷案,在办公楼墙外张贴了两份民事裁定书后,不同意厂方提出的只要不扣药品,可给付汇票或现金35万元或其它财产的要求,用卡车执行走了价值300余万元的中药制剂“祖师麻注射液”。

  在万荣三九药业公司办公楼门口的外墙上,记者看到了临猗县法院张贴的两份民事裁定书。第一份裁定书(2008)临执委委字第001号上写着(摘要):

  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受理申请人孙金驹申请执行三九万荣药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执行回案款155000元后,因无法查实该企业财产状况,于2002年12月10对该案中止执行。2008年元月8日,该案由运城市中级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认为,三九万荣药业撤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万荣县经贸局行文,将全部债务转移至万荣制药厂,后万荣制药厂与万荣三九药业签署承债或购买该企业资产协议,在处置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债权人,造成申请人债权无处追讨。三九万荣药业在改制过程中,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万荣县人民法院(2000)万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原三九万荣药业应所付孙金驹的债务和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扣除已付的155000元),剩余部分由万荣三九药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08年1月16日

  另一份张贴在万荣三九药业公司办公楼门口外墙右侧的民事裁定书上这样写着:

  本院执行(2000)年万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并追加第三人万荣三九药业为本案执行人。现临猗县法院作出的(2008年)临执委字第001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对被执行人万荣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扣押。

  2008年1月25日

  “两份裁定书从日期上看间隔了10天时间,但事实上,两份裁定书是1月25日一天内同时张贴在办公楼外墙上的。”王北平对记者说,万荣三九什么时候被追加为第三人,被要求给予债权人孙金驹赔偿,事先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告知。“1月25日贴出的001号裁定书让我们公司履行承担债务责任,同时贴出的001-1号裁定书就说00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们未自觉履行义务,我们有履行义务的时间吗?”

  说法

  执行法官称扣药有法律依据

  为了弄清争议当中的有关问题,记者近日前往临猗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负责此次执行行动的执行局局长郝万吉说:“我们是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执行的,我们院一年的执结率高达66%,在运城市是最高的。”

  对于两份裁定书同时送达即开始强制执行,临猗法院执行局并不否认,负责接待的执行人之一、工作人员王戈拿出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规定“不通知就执行适用特殊紧急情况下使用”。

  关于万荣三九为何被追加为执行第三人一事,王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企业出售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买方承担”,说明万荣三九就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关于为什么扣药而不答应厂方提出的用汇票和现金代缴的问题,王戈回答:“如果被执行人早点儿这样解决,我们也不会扣药。”

  据了解,被临猗法院扣留的“祖师麻注射液”属中医药针剂,是万荣三九药业的主打产品,主要用于治疗麻痹、痛风等病,药理不是十分稳定,对储运有较高的要求,如因运输和储存不当,会给患者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王北平说,这是我们最担心的事。

  万荣县药监局股长苏粉丹告诉记者,药品属于国家特殊商品,中医药针剂对环境又很敏感,用卡车在低温下运送需保持常温的药品,很有可能导致这批药品变质或报废,如流入不法药贩手中,还有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刘少良 宋全京 法制网记者 郭建珍

  记者手记

  这起强制执行案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一些法律专家在对此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法院“执行难”已成痼疾,案件判决后执行不了,不仅令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心,更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从这一点看,临猗县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而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议,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董玉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对恢复申请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期限,立法的宗旨便是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期限后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是关于企业资产整体出售后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如果两个单位之间的资产购买仅仅是购买部分资产的话,便不适用这一规定。

  关于执行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了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即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才能对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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