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债务纠纷最终得以调解

  发布时间:2009/3/4 17:11:53 点击数:
导读:结局:  2006年11月28日,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宣读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称: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属个人合伙…

结局:

  2006年11月28日,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宣读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称: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属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范畴,内部关系包括入伙、退货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等情形。而个人合伙的外部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汪辛向李杰所借41600元人民币并非汪辛个人之债务,亦非李杰、汪辛二人合伙之间的内部债务,而是李杰、芦琴、汪辛三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系三人合伙的外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汪辛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认定林老太母女要求汪辛偿还三人合伙期间的债务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实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检察官宣布完《民事抗诉书》后退席。经过法庭调查后,双方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最后法庭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辛在十天之内,偿还二原告人民币7000元。至此,这笔纠缠长达10年的债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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