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参与合同履行 再说合同无效没用

  发布时间:2009/3/6 14:38:42 点击数:
导读:丈夫出面出售妻名下的回迁房 夫妻俩共同起草买卖协议 交房后妻以不知情为由拒配合过户———  基本案情  周某(女)、刘某是夫妻俩,家中的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02年9月拆迁时,由于无…

丈夫出面出售妻名下的回迁房 夫妻俩共同起草买卖协议 交房后妻以不知情为由拒配合过户———

  基本案情

  周某(女)、刘某是夫妻俩,家中的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02年9月拆迁时,由于无力购买回迁房,刘某便在中间人的介绍下与董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周某名下的2间平房拆迁后回迁安置的一套3居室转让给董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费用由董某负担,同时董某给付刘某回迁安置及转让费25万元。另外还约定,董某需更名过户时,刘某必须配合提供应有的资料证明等事宜并协助办理。

  同年10月,被拆迁人周某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安置合同。此后,董某按约定数额支付给刘某回迁安置及转让费,并将40.1万元购房款汇入周某的银行账户。

  2003年9月,周某接收了回迁房,刘某随即将该房交予董某。一年后,周某取得该房的产权,此时董某要求对方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周某却表示,自己是被拆迁人,此前,她对转让一事并不知情。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刘某履行合同,配合自己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庭审时中间人作证称,双方所签协议系由周某和刘某共同起草的。对此,周某与刘某未予否认。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与董某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法官析案

  本案中,周某系被拆迁人,也是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周某虽称其本人对刘某与董某签署协议一事并不知情,但实际上在刘某与董某订立和履行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周某不仅参与了协议的起草,而且还接受了董某支付的购房款。

  也就是说,事实上周某参与了协议的履行。即便她此前不知转让一事,后续的行为也应当认定周某对刘某与董某订立的转让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的转让协议实质上仍是回迁安置权的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现董某已经履行了支付回迁安置及转让费和购房款等主要合同义务,刘某也早已将房屋交付董某使用,且周某也已经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协议理应继续履行,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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