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发布时间:2009/3/6 14:43:40 点击数:
导读:2001年初,果某购买了某公寓的703号房。当年5月入住时,果某按业主手册中的约定,向物业交纳了相当于3个月物业费的物业管理费押金3600元,当时收据上注明此款应折抵物业费或退还。两个月后,果某将该房转让给郑某,郑…

2001年初,果某购买了某公寓的703号房。当年5月入住时,果某按业主手册中的约定,向物业交纳了相当于3个月物业费的物业管理费押金3600元,当时收据上注明此款应折抵物业费或退还。两个月后,果某将该房转让给郑某,郑某承诺将承担入住之后该房发生的一切费用。此后,果某要求物业退还这笔押金,但一直未果。

    对此,物业承认收取了这笔押金,但同时认为双方并未约定何时退还押金。另外,果某将房产转让给郑某后,未到物业办理相应的押金变更手续。故不同意退还押金。

    后来,果某起诉了物业。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退还果某703号房的物业管理费押金3600元。法官析案王禹法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由于业主手册仅规定业主应交纳押金,未对押金的处理作出约定,而且物业在其出具的收据上亦载明该笔押金应折抵物业费或退还。尽管收据中未载明押金折抵物业费或退还的时间,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果某在不欠物业费的情况下,是可以随时主张要求物业退还这笔押金的。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退还果某物业管理费押金3600元。

上一篇: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下一篇: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