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09/3/6 14:41:41 点击数:
导读:编辑同志:  去年8月份,我们公司与某个体户签订了收购枸杞的合同,10多天后,因市场价格变动,我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对方,将收购价格每公斤降低了5元。此后,该个体户继续给我们供货6次。后来他向法院起诉,…

编辑同志:

   去年8月份,我们公司与某个体户签订了收购枸杞的合同,10多天后,因市场价格变动,我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对方,将收购价格每公斤降低了5元。此后,该个体户继续给我们供货6次。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原合同价补偿货款,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宁夏 刘扬

  刘扬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价格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你们公司单方变动价格是明显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你们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原来的合同,必须遵循该法第96条的规定,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你们公司提出单方通知是不合法的。但是,供货方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按新的价格供货6次,应视为对新价格的默认,所以,这部分货款他们不应该再要求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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