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分期缴付

  发布时间:2015/6/8 15:35:19 点击数:
导读:1、《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

1、《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2、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外管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九条规定:“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分期缴付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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