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2P技术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平台 发布时间:2015/6/9 15:42:15 点击数:
导读: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知字(1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金红张佳璐竺盈琼被告人张某设立非法网站“1000影视”(www.1000ys.c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站管理后台链接哈…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知字(11)号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金红张佳璐竺盈琼

被告人张某设立非法网站“1000影视www.1000ys.c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站管理后台链接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1000影视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同时,张某在“1000影视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从中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该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侵权作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判处相应罚金。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网络服务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被告人是提供P2P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民事理论中,其仅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间接侵权)。但2004年两高法释[2004]19号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刑法》所规制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之一。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否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能否入罪还存有较大争议。法院认为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外延应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后果亦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并观看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对其行为具侵权性是明知的主观故意,具备营利目的且情节严重,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情形。

上一篇: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下一篇:诺基亚诉华勤通讯专利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