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2/14 18:21:47 点击数:
导读:公司股权法律关系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以股权关系的确认为前提。股权纠纷基本发生在投资环节和转让环节。就…

公司股权法律关系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以股权关系的确认为前提。

   股权纠纷基本发生在投资环节和转让环节。就投资环节纠纷而言,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此种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之诉。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仅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就转让环节纠纷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履约不能的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股权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股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股权人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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