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实现债权的三条途径

  发布时间:2009/3/4 16:32:15 点击数:
导读:“讨债难,债难讨”是时下债主们的共同苦衷。讨债的难题可谓多不胜数,讨债官司时间太长就是其中之一。有的债主说,一个官司短则数月,长达年余甚至数年,我们时间陪不起。其实,讨债也有快路可走,以下三种…

“讨债难,债难讨”是时下债主们的共同苦衷。讨债的难题可谓多不胜数,讨债官司时间太长就是其中之一。有的债主说,一个官司短则数月,长达年余甚至数年,我们时间陪不起。其实,讨债也有快路可走,以下三种途径就可事半功倍:

  一、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对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执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预防债务纠纷的发生,经过公证以后,义务人已经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知道不履行义务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必定加强履约的责任心。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索债效率。因为在执行程序上,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申请人可以持这一文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起诉、受理、审理、判决、一审、二审诸程序。

  当然,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并非所有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便利:一是债权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发布支付令的申请,无需起诉。二是人民法院对于督促还债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只做形式审查,即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明确、合法,审查方式是查阅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及所附的证据材料,省去了通常诉讼中的审理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阶段,也不做调查和辩论,更不需要二审,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时间。

  三、请求人民调解。目前,居委会、村委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一项优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可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也具有便捷性。一方面,能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债务。一般而言,通过调解组织的说服教育,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时间,而且能够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即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诉讼的,也可简化程序。该“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如此看来,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先不要忙于起诉打官司,还是先找第三者“说合说合”再定夺为好。

上一篇:不良账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下一篇: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另一债务人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