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虽有先后实现债权却无顺序

  发布时间:2009/3/4 16:35:54 点击数:
导读:【读者咨询】赵先生问:“王某向范某借款10万元,并由朋友刘先生做了保证人。后来,范某又要求王某提供抵押物,于是,王某找到我,用我的汽车做了抵押担保。现在王某无力还债,范某要求用我的车来还债。我说刘先…

【读者咨询】赵先生问:“王某向范某借款10万元,并由朋友刘先生做了保证人。后来,范某又要求王某提供抵押物,于是,王某找到我,用我的汽车做了抵押担保。现在王某无力还债,范某要求用我的车来还债。我说刘先生做保证在先,应当先找刘先生还债才对。请问,我的观点对不对?”

    【律师解答】依照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提供者中的一人还钱,也可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可见,人保和物保没有先后顺序,范某有权先要求赵先生承担物的担保责任。此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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