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8 1766 8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并预交执行费后,才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忽视了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申请执行,将导致第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为了防止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当事人逃避债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采取措施,规范审判员对案件的移送执行工作,即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由审判员查明事实,对债权人确属为逃避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不申请执行的,直接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