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银行这笔债权怎么实现?

  发布时间:2009/3/4 16:38:54 点击数:
导读:问:某厂在我行贷款60万元,当时是以该厂的财产抵押的,贷款期限为1年,从2006年5月起到2007年5月止。贷款期限满后,还未等到我们起诉,该厂于2007年7月份已经破产。我们接收到破产清算组的债权申报通知书,这笔债…
问:
 
某厂在我行贷款60万元,当时是以该厂的财产抵押的,贷款期限为1年,从2006年5月起到2007年5月止。贷款期限满后,还未等到我们起诉,该厂于2007年7月份已经破产。我们接收到破产清算组的债权申报通知书,这笔债权怎么实现?
 
律师解答:
 
   你所说的某厂在你行贷款以该厂财产作抵押,属于破产财团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叫做别除权。根据《破产法》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过合法程序办理抵押担保的债权,不需要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程序去清偿,你行可以向清算小组提供债权的相关证据,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对担保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去解决:一种是通过抵押人遇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将担保物折价归抵押权人;另外一种是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变价,债权人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经过拍卖或变卖仍不能偿还你行全部债权,剩余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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