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调解实现债权2千万 亿元项目不受耽误

  发布时间:2009/3/4 16:44:18 点击数:
导读:海南省高院法官王志刚在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返还土地开发费纠纷案中,通过判后调解,为当事人省却了2000万元的执行程序,并为三亚数亿元开发大项目解决了瓶颈。  2005年,…

海南省高院法官王志刚在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返还土地开发费纠纷案中,通过判后调解,为当事人省却了2000万元的执行程序,并为三亚数亿元开发大项目解决了瓶颈。

  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返还土地开发费一案的上诉案。这是一起历经一审重审的二审案。2005年6月,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三亚中院的一审判决后,判令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返还中海联公司土地开发费447万元及利息。而此前,为了诉讼保全,中海联公司还请求查封了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的一块土地。

  该案的主办法官王志刚说,他们在做出二审判决后一次偶然得知,三亚市政府就该案查封的土地及周边土地,与中石油公司签订了投资数亿元开发大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三亚市政府请求解除查封。原审的三亚中院领导也请求省高院协调解决。但该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王志刚说,按正常程序,胜诉当事人应在终审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后,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原审法院审查立案、通知预交执行受理费后,移送执行庭;执行庭承办法官阅卷,组成合议庭并安排时间组织执行听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评估及拍卖等,最少也要几个月,也可能要一年。

  一边是案件的法律效果,一边是案件的社会效果;一边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一边涉及三亚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发展的大局,还有法定的诉讼程序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引起王志刚的思考。

  “对此,我认为可以打破陈旧的调解观念,把‘着力调解’延伸到庭后或判后阶段。”王志刚作出了一次创新尝试,他请示领导后,立刻赶到三亚,先同三亚中院领导协商一致,后连夜与三亚市政府领导协调,在开发大项目公司的预付土地款中转付2000万元到三亚中院认可的账户以备执行,后由省高院裁定解除查封。土地开发费纠纷一案最终的调解结果除了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和三亚投资开发瓶颈之外,直接为当事人省却了执行环节中繁琐的流程,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该案的判后协调执行,既支持了三亚市建设发展国际旅游城市的大局,也为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从程序和时间上,还提高了三亚中院执行案件的效率。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王志刚认为这个要求中最重要的是“能”字。这就要求民事审判法官,要能够发现和善于寻找调解渠道和调解契机,要具备引导和促使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经验和能力,尤其是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和涉群体利益的案件,还要有锲而不舍、尽力调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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