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子债父偿”

  发布时间:2009/3/4 16:56:46 点击数:
导读:常言道:父债子还。然而,在日前的一起借款纠纷中,儿子欠下的数十万元巨款,却因一纸借款协议记在了父母头上。虽然父母百般申辩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画押”的,儿子也认可是自己欠的债,但由于…

常言道:父债子还。然而,在日前的一起借款纠纷中,儿子欠下的数十万元巨款,却因一纸借款协议记在了父母头上。虽然父母百般申辩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画押”的,儿子也认可是自己欠的债,但由于债务已经合法转移,最终“子债父还”,法院判令父母偿还一应债务。 


 

  2004年8月5日,方伟为偿还银行购房贷款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于当日写出借条,约定:“用款期限为2004年8月5日至8月13日,到期偿还人民币七十万零八千元。”后因方伟逾期没有偿还上述借款,方伟的父母方某及祝某于2005年7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其中载明,方某、祝某为偿还农行抵押贷款,向张某借款70万元,保证用于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4年8月5日始至2005年8月5日止。同时,双方还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然而,一年期满后,方某夫妇也未能还清这笔欠款,仍有60万元未还。为此,张某一气之下将方某一家三口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庭审中,方某、祝某夫妇辩称,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涉案借款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二人并没有向张某借过款,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方伟签订的借条真实有效,与被告方某、祝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亦真实有效,且张某认可该笔债务转移之事实,故债务已从方伟转移至方某夫妇处,被告方某、祝某负有偿还义务。由此,法院判决方某、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某本金60万元,并按协议约定给付利息及违约金。

  宣判后,方某与祝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方伟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则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坚持要求方某与祝某承担还款责任,或由其二人与方伟共同偿还。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方伟于2004年8月5日向被上诉人张某借款70万元,对此事实方伟并不否认,故方伟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此借贷关系中张某为债权人、方伟为债务人。由于方伟逾期没有偿还借款,张某又与二上诉人就方伟的借款标的额于2005年7月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从而将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变更为二上诉人。现二上诉人对借款协议内容有异议,但他们并不否认该借款协议上的署名是他们二人的亲笔签字,故其异议不能成立。据此,7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依法变更为二上诉人,张某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作为债权人有依法向二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二上诉人有依法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张某认可已收到10万元的还款,因此,二上诉人对尚欠的60万元有依法承担还款的义务。二上诉人主张该笔借款应由方伟承担,方伟也同意偿还,鉴于张某坚持要求二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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